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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覆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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樅陽縣金宜礦業(yè)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探礦權壓覆補償糾紛案件

2022-10-05 19:11:37
 
     【裁判要旨】
      案涉壓覆礦產資源事實的發(fā)生系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所致,該建設工程從立項、設計、建設等各階段均取得了國家發(fā)改委、原原國土資源部以及安徽省政府等職能部門的批文,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壓礦行為。交控集團未依規(guī)程告知礦權人并辦理壓覆補償事宜,系其工作不夠認真嚴謹所致,并不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訴前,當事雙方曾就壓覆礦權造成損失的多少存在爭議而無法達成補償協(xié)議,故本案實質上為對探礦權壓覆的補償糾紛。
     【案號】
       樅陽縣人民法院(2019)皖0722民初2932號。
     【基本案情】
       原告:樅陽縣金宜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金宜礦業(yè)向審理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交控集團賠償金宜礦業(yè)因侵害樅陽縣石莊銅礦探礦權造成的損失19182866.15元及利息3357001.58元(利息自2016年9月26日暫計至2019年8月26日,此后的利息以19182866.15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交控集團承擔。事實和理由:2007年8月,金宜礦業(yè)與上海陋室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陋室公司)經協(xié)商達成意向,約定陋室公司向金宜礦業(yè)轉讓安徽省樅陽縣石莊銅礦整體探礦權。金宜礦業(yè)從2008年8月開始向陋室公司支付轉讓款1600.15萬元。2011年10月27日,雙方簽訂《探礦權轉讓協(xié)議》并于2012年6月辦理了探礦權證變更登記手續(xù)。2010年初,原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速集團公司)開始籌建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及連接線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為評估該工程對沿線礦產資源的壓覆影響,高速集團公司委托安徽省地質調查院(以下簡稱省地調院)對該項目沿線壓覆礦產資源的狀況進行調查,省地調院于2010年4月出具《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及連接線工程沿線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明確其中一條預選線路(AK線)客觀壓覆案涉探礦權,壓覆面積為0.54km2,壓覆比例為16.46%。同時,該報告顯示省地調院在進行調查評估中未通知到探礦權人,故亦未作相應評估。2010年5月,高速集團公司委托省地調院將該《評估報告》報送安徽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以下簡稱省礦產評審中心)進行評審,進一步確認了預選的AK線壓覆案涉探礦權,并且提出結論性意見從保護礦產資源、減少壓礦量的角度考慮,擬建工程選擇比較線(CK線)較適宜。同年6月28日,原安徽省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原省國土廳)以皖國土資函[2010]1201號函件文件批復同意在原預選線路和比較線路中選擇最終線路,且要求在確定最終線路之后,應將線路選址保護范圍告知探礦權人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并通知探礦權人變更探礦權范圍。2014年6月6日,國家發(fā)改委以發(fā)改基礎[2014]1243號文件批復同意采用AK線。然而,原高速集團公司并未按照批復要求通知金宜礦業(yè),直至2016年9月,上述工程項目實際施工到案涉探礦權所在位置,金宜礦業(yè)才發(fā)現(xiàn)自己依法享有的探礦權已被該工程部分壓覆。而此前,金宜礦業(yè)領取的探礦權證于2013年7月申請詳查延續(xù),按照規(guī)定縮減了25%的面積至2.43km2,于2015年8月再次申請詳查延續(xù),又按照規(guī)定縮減了25%的面積至1.62km2。由于原高速集團公司始終未通知金宜礦業(yè)案涉工程項目客觀壓覆該探礦權,導致在歷次延續(xù)中,本應依法合理調整去除的壓覆范圍卻一直保留在勘查面積中,占現(xiàn)有勘查面積。,永久性無法勘探及開采。根據省礦產評審中心出具的《安徽省樅陽縣石莊地區(qū)銅礦詳查地質報告評審意見》顯示,案涉探礦權范圍內已探明的332+333類礦石量為30.56萬噸,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由于案涉工程項目的壓覆,嚴重妨礙了金宜礦業(yè)進一步行使探礦權,客觀造成金宜礦業(yè)徹底喪失采礦機會。而金宜礦業(yè)為此已累計投入勘探費用達3181366.15元。2014年,原高速集團公司與原安徽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組為交控集團,交控集團依法繼受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交控集團上述建設行為已對金宜礦業(yè)的探礦權造成嚴重侵害,金宜礦業(yè)不僅無法獲取已探明的礦產資源,就連多年來所有的投入(包括受讓成本以及后期的勘探費用)也均付諸東流。為此,金宜礦業(yè)自2016年9月開始與交控集團就壓覆賠償問題進行協(xié)商,交控集團雖于2016年9月26日書面回復金宜礦業(yè)按相關程序辦理,但始終沒有實質性進展。無奈之下,金宜礦業(yè)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請貴院判令交控集團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交控集團辯稱,1.案涉建設項目及其壓覆金宜礦業(yè)的探礦權皆經依法審批,不構成侵權,交控集團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案由應為物權保護糾紛。2.金宜礦業(yè)訴稱于2011年10月27日簽訂了《探礦權轉讓協(xié)議》,直到2016年9月份才發(fā)現(xiàn)探礦權部分被案涉建設項目壓覆,與事實不符,其應當早在2012年即知道探礦權將部分被壓覆。3.案涉建設項目實際部分壓覆金宜礦業(yè)探礦權的時間是在2016年11月12日之后,對其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間探礦權的行使不構成影響。4.金宜礦業(yè)對未及時去除被壓覆部分探礦權區(qū)塊面積存有過錯,應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后果。5.金宜礦業(yè)的探礦權只是部分被案涉建設項目壓覆,并非全部壓覆,其訴訟請求缺乏依據。6.案涉建設項目壓覆面積0.54km2,應當扣減金宜礦業(yè)就案外項目自愿放棄補償?shù)奶降V權面積0.09km2(該部分系兩者重復壓覆)。7.金宜礦業(yè)訴稱受讓涉案探礦權的價款及累計投入的勘查費用合計19182866.15元,與其上報原省國土廳對應款項總額計253.93萬元不一致。綜上,金宜礦業(yè)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請依法公正裁判。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審理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審理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金宜礦業(yè)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審理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第一組證據:《探礦權轉讓協(xié)議》、探礦權轉讓價款支付憑證及收據、歷次《探礦權證》。用以證明①金宜礦業(yè)從陋室公司依法受讓案涉探礦權,已經全額支付了相應的轉讓價款;②案涉探礦權被壓覆時金宜礦業(yè)為該探礦權的合法權利人,且一直持續(xù)享有案涉探礦權。
交控集團的質證意見為:對于歷次《探礦權》證我方認可。其他證據的三性不符合要求,達不到證明目,不能認定。該組證據中銀行承兌匯票系復印件,且背書人與被背書人均非本案原告;礦權出讓人開具收據,不合財務規(guī)范,不具有合法性。金宜礦業(yè)自2008年6月起就開始支付轉讓款,直至2011年10月27日與陋室公司簽署《探礦權轉讓協(xié)議》前就已支付595萬元,不合常理,有虛增探礦權轉讓款之嫌;從交易常態(tài)考量,交易雙方應進行探礦權價值評估,但本案中,沒有相應的礦權(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可以佐證。金宜礦業(yè)2012年受讓探礦權的報備價款是50萬元,其轉讓人陋室公司2007年從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八一五地質隊(以下簡稱八一五地質隊)受讓探礦權的報備價款是35萬元?!短降V權轉讓協(xié)議》中探礦權面積是3.48km2,而探礦權證登記的面積是3.28km2,證據相互矛盾。
      2.第二組證據:①省地調院出具的《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及連接線工程沿線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②省礦產評審中心《〈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及連接線工程沿線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的評審意見》、③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皖國土資函[2010]1201號函件復函。用以證明①《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書》均顯示預選線路(AK)線客觀壓覆案涉探礦權,壓覆面積為0.54km2,壓覆比例為16.46%。同時,《評估報告》及《評審意見書》均顯示省地調院在進行調查評估中未通知到探礦權人;②《評審意見》結論意見顯示擬建工程選擇比較線(CK線)較適宜;③交控集團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原省國土廳復函通知礦權人案涉探礦權被壓覆情況,嚴重侵犯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交控集團的質證意見為:對該組證據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①省地調院的[2012]08號函及2019年10月25日的情況說明都清楚表明,并非省地調院不通知當時的探礦權人,而是因為八一五地質隊作為受托勘查單位,拒絕提供探礦權人的情況,致使無法聯(lián)系當時的探礦人;②雖然《評審意見》建議比較線路,但該建議不過是為了輔助決策。原省國土廳就此評審意見明確指出在預選線路與比較線路中最終選擇,而且原省國土廳2012年正式批復同意大橋項目采用預選線路;③2010年,金宜礦業(yè)尚未受讓案涉探礦權,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權益之說。
      3.第三組證據:①金宜礦業(yè)2013年7月和2015年8月探礦權詳查延續(xù)兩次縮減面積簡圖、②2017年4月24日,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八一二地質隊(以下簡稱八一二地質隊)出具的《安徽省樅陽縣石莊地區(qū)銅礦詳查工作總結》、③2019年4月27日省礦產評審中心出具的《安徽省樅陽縣石莊地區(qū)銅礦詳查地質報告評審意見》、④2015年10月12日銅礦詳查工作總結、⑤2009年8月12日,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印發(fā)的《安徽省銅鉛鋅礦采選行業(yè)準入條件》[皖經信辦(2009)87號]。用以證明由于交控集團長期未通知金宜礦業(yè)壓覆探礦權的事實,造成金宜礦業(yè)在歷次延續(xù)探礦權依法縮減面積時均未能有效去除壓覆范圍,導致現(xiàn)壓覆面積保留在勘查面積中達。,永久性無法勘探及開采,嚴重妨礙了金宜礦業(yè)進一步行使探礦權,客觀造成其徹底喪失采礦機會。
交控集團的質證意見為:對該組證據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①金宜礦業(yè)應當早在2012年就知道其探礦權將部分被大橋項目壓覆;②根據法律規(guī)定(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金宜礦業(yè)在知道將被部分壓覆后,應當主動申報縮小勘查范圍,其未及時去除是自己過錯造成;③交控集團實際部分壓覆金宜礦業(yè)的探礦權的時間是在2016年11月12日之后,對其此前探礦權的行使不構成影響;④省礦產評審中心對詳查地質報告的評審意見書載明,2014-2019年金宜礦業(yè)的探礦權內查明的銅礦石量30.56萬噸,未達到省經信委[2018]32號文(安徽省鐵礦等14個礦種采選行業(yè)準入標準)規(guī)定的轉采條件(10萬噸/年,10年),不存在金宜礦業(yè)所說的喪失采礦權機會;⑤如果套用金宜礦業(yè)提供的省經信委[2009]87號文的規(guī)定,顯然壓覆當時查明的銅礦石量未達到30萬噸,也不符合其規(guī)定的轉采條件;⑥詳查地質報告評審意見書(第7頁)明確指出,本次礦床開發(fā)經濟意義概略研究中的相關評價參數(shù)取值依據不足;⑦即便按照省經信委[2009]87號文的規(guī)定,查明的30.56萬噸儲量也只是剛剛達到其規(guī)定的30萬噸數(shù)量的最低要求,但該規(guī)定同時明確轉采還必須符合其他方面的要求,而金宜礦業(yè)并未舉證證明其同時符合其他要求,其沒有證據證明探礦權可變采礦權的其他條件。
      4.第四組證據:①歷年委托勘探合同、②歷年勘探投入的費用憑證。用以證明金宜礦業(yè)受讓案涉探礦權后,先后委托勘探機構進行礦產資源的勘探,累計投入勘探費用3181366.15元。由于交控集團的侵權行為導致金宜礦業(yè)不僅無法獲取本應享有的采礦利益,而且多年的勘探投入連同受讓探礦權的費用均付諸東流。
交控集團的質證意見為:對該組證據的三性以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不能證明金宜礦業(yè)訴稱的3181366.15元就是真實的累計勘查投入,因為該組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形式不合法,金宜礦業(yè)歷年實際投入的勘查費用報備金額合計是203.93萬元,與其訴稱的3181366.15元,兩者不一致。
      5.第五組證據:2016年9月26日交控集團簽批單。用以證明2016年9月金宜礦業(yè)向交控集團主張壓覆案涉探礦權的賠償,交控集團池州大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在省國土資源廳的復函上簽批請省接線辦審核后按相關程序辦理,但卻長期拖延未予解決。
交控集團的質證意見為:對該組證據的三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交控集團長期拖延不解決,事實上,恰恰是因為金宜礦業(yè)的要求過高,才導致雙方多次未能達成共識。
      6.第六組證據:①2014年10月13日省地調院關于《〈寧東(寧夏)浙江(安徽段)±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線路工程(以下簡稱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調查評估報告〉評審意見書》的函、②安徽安建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安徽省樅陽縣石莊地區(qū)銅礦詳查探礦權壓覆補償評估報告》[皖安建評報字第(2016)1209號](2016年12月10日、③省礦產評審中心《〈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調查評估報告〉評審意見書》、④2010年,原國土資源部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用以證明①電力工程壓覆補償相關情況,不存在重復計算,交控集團長期未通知金宜礦業(yè)壓覆探礦權,客觀造成金宜礦業(yè)徹底喪失采礦機會;②國土資發(fā)(2010)137號文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業(yè)權礦產資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權人還應同時與礦業(yè)權人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應包括礦業(yè)權人同意放棄被壓覆礦區(qū)范圍及相關補償內容。補償?shù)姆秶瓌t上應包括:礦業(yè)權人被壓覆資源儲量在當前市場條件下所應繳的價款(無償取得的除外),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的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
      交控集團的質證意見為:①對該組證據涉及到的1600.15萬元礦權受讓款真實性不予認可;②對證明內容有異議:特高壓項目是補償,不是賠償;金宜礦業(yè)系主動放棄要求銅陵供電公司對重復壓覆的0.09km2探礦權給予補償;③無論特高壓評估報告還是補償協(xié)議,1600.15萬元只是金宜礦業(yè)的單方承諾,不代表銅陵供電公司以及評估單位對1600.15萬元真實性予以確認。銅陵供電與金宜礦業(yè)的協(xié)議只是約定,不是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確定的事實。
      7.第七組證據:八一五地質隊的情況說明,用以證明省地調院出具的函不屬實。
交控集團的質證意見為:證明目的有異議,該份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交控集團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審理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第一組證據:①國家發(fā)改委關于《安徽省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②原國家林業(yè)局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③原國土資源部關于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④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⑤原國土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用以證明①案涉建設項目系經合法審批;②交控集團主觀上無過錯,壓覆金宜礦業(yè)探礦權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金宜礦業(yè)的質證意見為:對①-④項真實性沒有異議,與本案侵權無關,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經過審批但不能免除侵權賠償。立項報批,是在我方取得探礦權之后的2014年,履行報批手續(xù)違反了原國土資源部的(2010)137號文以及2016年16號文的規(guī)定;對于⑤項三性均有異議,該文已經廢止執(zhí)行,因此交控集團據此證明建設項目立項的法律依據是不存在的。另外2016年16號文也規(guī)定了壓覆礦權要簽訂補償協(xié)議,憑借這些手續(xù)才能獲得批復,交控集團隱瞞了簽訂協(xié)議就履行報批程序。
      2.第二組證據:關于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沿線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項目的情況說明。用以證明①交控集團不存在金宜礦業(yè)訴稱的不主動聯(lián)系探礦人的情形;②金宜礦業(y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案涉項目開展。
金宜礦業(yè)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說明的內容是虛假的,省地調院與交控集團有利害關系,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同時情況說明也無人簽字。
      3.第三組證據:①關于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壓覆樅陽縣石莊地區(qū)與安鳳地區(qū)銅礦詳查區(qū)有關情況的函、②樅陽縣池州大橋及北岸連接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征收土地公告、③樅陽縣池州大橋及北岸連接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④2016年5月4日文件接收回執(zhí)。用以證明金宜礦業(yè)早就知道其探礦權即將被壓覆。
金宜礦業(yè)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①的三性持有異議,有利害關系,沒有相關人員簽字,不是客觀事實,也沒有八一五地質隊的認可;對②、③項,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與本案沒有關系,征地是對土地使用權人,沒有對知的義務,金宜礦業(yè)也不可能從此知道自己的礦權被壓覆的情況;對于④項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沒有異議,但合法性有異議,經過6年才送達是不合法的,反而證明了交控集團的過錯程度。
      4.第四組證據:①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沿線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②安徽省池州大橋連接線路基工程開工令、③2013年7月25日金宜礦業(yè)探礦權證、④2015年8月27日金宜礦業(yè)探礦權證、⑤2017年7月14日金宜礦業(yè)探礦權證、⑥項目施工日志。用以證明①案涉項目接線路基工程于2016年4月7日發(fā)出開工令;②案涉項目實際壓覆原告探礦權的時間是在2016年11月12日之后;③案涉項目實施,對金宜礦業(yè)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間的探礦權不構成影響。
      金宜礦業(yè)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①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②項真實性沒有異議;對③-⑤證據三性沒有異議;對⑥項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
      5.第五組證據: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22條。用以證明①金宜礦業(yè)應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間,就探礦權部分被壓覆,主動向主管部門申請?zhí)降V權變更登記,縮小勘查區(qū)塊范圍;②金宜礦業(yè)未及時申請上述變更登記,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后果。
      金宜礦業(yè)的質證意見為:對該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應當適用原國土資源部的2016年16號文。
      6.第六組證據:①探礦權基本信息表、②2012至2018年度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年度信息表、③2012年6月11日皖地調礦函字(2012)08號號關于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壓覆樅陽縣石莊地區(qū)與安鳳地區(qū)銅礦詳查區(qū)有關情況的函、④2019年5月10日銅礦儲備字(2019)1號關于《安徽省樅陽縣石莊地區(qū)銅礦詳查地質報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⑤2018年3月2日省經信委皖經信非煤(2018)32號關于印發(fā)《安徽省鐵礦等十四個礦種采選行業(yè)準入標準》的通知第2條。用以證明①金宜礦業(yè)受讓案涉探礦權價款及勘查投入極其有限,遠非其訴稱的金額;②案涉探礦權區(qū)塊內查明的銅礦石資源量,遠低于(銅礦)新建礦山采礦項目最低建設規(guī)模(10萬噸/年)和服務年限(10年以上)的要求,不具轉采的可能和價值;③案涉項目雖部分壓覆金宜礦業(yè)探礦權,但對其沒有實質性影響。
金宜礦業(yè)的質證意見為:對①、②加蓋印章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向政府報備的價格并不是真實成交價格;對證據③的三性均有異議,對④、⑤項真實性均不持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相反正是因為交控集團沒有通知我方壓覆礦權情況,以致延誤了辦理采礦許可。
      7.第七組證據:(安徽省樅陽縣石莊地區(qū)銅礦詳查)坐標示意圖(2張)。用以證明金宜礦業(yè)探礦權系被寧浙特高壓工程項目和案涉項目雙重疊加壓覆。
金宜礦業(yè)的質證意見為: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應當以評估報告為準。
      8.第八組證據:①銅陵供電公司與金宜礦業(yè)就寧浙特高壓工程項目壓覆安徽省樅陽縣石莊地區(qū)銅礦詳查的補償協(xié)議、②金宜礦業(yè)的收據。用以證明①協(xié)議第2條后半段約定:甲方(銅陵供電公司)對乙方(金宜礦業(yè))在該宗探礦權的相關投入給予補償,以彌補乙方投入的損失;②協(xié)議第3條中段約定: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228.25萬元;③協(xié)議第6條約定:乙方收到補償款后,視為同意放棄本線路所壓覆的探礦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探礦權(或采礦權);④金宜礦業(yè)已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上述補償款228.25萬元;⑤金宜礦業(yè)損失已經得到全部補償,根據民法的填平原則,無權再要求交控集團給予補償。
      金宜礦業(yè)的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當時是勘探初級階段,沒有儲量備案,所以所獲補償是按照成本效用法,而不是按照收入收益法計算。如按收入收益法核算將獲得更大補償。
     經過庭前證據交換,庭審質證,雙方當事人就案件涉及的具體問題進行了充分的陳述和答辯,對此,審理法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1年10月27日,金宜礦業(yè)與陋室公司簽訂《安徽省樅陽縣石莊銅礦詳查》探礦權轉讓協(xié)議,金宜礦業(yè)受讓陋室公司案涉探礦權。協(xié)議約定:礦區(qū)面積3.48km2,轉讓價款1600.15萬元,以銀行匯票或承兌匯票方式支付。2008年6月至2014年6月,金宜礦業(yè)以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向陋室公司支付轉讓價款。期間,陋室公司先后五次出具收據,確認收到金宜礦業(yè)探礦權轉讓款1600萬元。2012年6月27日,金宜礦業(yè)受讓取得石莊銅礦探礦權后的登記勘查面積為3.28km2,勘查單位先后為八一五地質隊、八一二地質隊和銅陵市眾安鉆探有限公司。該探礦權經多次延續(xù),直至2019年11月7日,經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審查合格,批準延續(xù)詳查階段,勘查面積為1.68km2,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
      金宜礦業(yè)獲取石莊銅礦探礦權后,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陸續(xù)委托有關單位對勘查區(qū)開展地質詳查和鉆探施工。累計投入地勘經費318萬余元。其中,支付八一五地質隊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勘查費用91.25萬元,支付八一二地質隊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間勘查費用100萬元,依據2015年3月7日與銅陵市眾安鉆探有限公司簽訂的《鉆探施工合同》,支付該公司鉆探費用1268866.15元。
      2017年4月12日,八一二地質隊向金宜礦業(yè)提交《安徽省樅陽縣石莊地區(qū)銅礦評查工作總結》,總結顯示,本次工作至2016年9月結束野外作業(yè),通過對銅礦資源儲量進行的初步估算,獲得333+334類銅礦石40余萬噸。
2019年4月17日,金宜礦業(yè)將八一二地質隊編制的《安徽省樅陽縣石莊地區(qū)銅礦詳查地質報告》送交安徽天元行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評審,天元行公司出具皖元礦儲評字(2019)02評審意見書,評審結果為332+333類礦石量30.56萬噸,銅金屬量2664.99噸,Cu平均品位0.87%。該評審意見書于同年5月10日在銅陵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備案。
      2014年6月6日,國家發(fā)改委批復安徽省發(fā)展改革委,同意新建安徽省池州長江公路大橋,2015年5月20日,10月16日,原國家林業(yè)局、國土資源部先后批復原省高速集團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項目建設使用土地(林地)。
      因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需要壓覆沿線礦產資源,在工程規(guī)劃設計階段,省地調院受托原高速集團公司和安徽省交通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于2009年下半年開始對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壓覆礦產資源進行調查評估,并于2010年4月形成了《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及連接線工程沿線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該報告2010年6月7日經過省礦產評審中心評審,評審意見書顯示池州長江公路大橋項目建設(最終線路AK線)壓覆案涉探礦權面積0.54km2,占勘查面積的16.46%。2010年6月28日,原省國土廳以皖國土資函(2010)1201號函件,函告原省高速集團公司,同意池州長江公路大橋最終線路對案涉探礦權的壓覆,因項目建設單位未能與探礦權人取得聯(lián)系,以致礦權壓覆補償?shù)仁乱宋吹眉皶r落實。
      2016年4月7日,池州長江公路大橋接線路基工程正式開工,同年5月4日,交控集團向金宜礦業(yè)送達原省國土廳皖國土資函(2010)1201號函件,關于印發(fā)《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及連接線工程沿線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報告》評估意見書的函。2016年9月26日,金宜礦業(yè)持該函前往交控集團交涉礦權壓覆賠償事宜。池州長江公路大橋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在該函件上簽署意見請省接線辦審核后按相關程序辦理。此后,訴訟雙方曾就礦權壓覆損失賠償問題進行協(xié)商未果,因而成訟。
      另查:2014年10月22日,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原省高速集團公司與安徽省交通投資集團公司重組,重組后企業(yè)名稱變更為交控集團。
      再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省地調院受安徽電力設計院的委托,開展寧浙特高壓工程沿線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野外調查及資料收集工作,并于2013年10月編制寧浙特高壓線路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調查評估報告,該《調查報告》于11月12日提請省礦產評審中心評審。2014年9月27日,省礦產評審中心出具評審意見書,《評審意見書》載明:礦權人金宜礦業(yè)以1600.15萬元的價格從市場轉讓取得該礦權,其后投入勘查經費91.25萬元。
      安徽安建資產評估公司接受國網銅陵供電公司的委托,就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案涉探礦權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并于2016年12月10日出具皖安建評報字(2016)1209號《探礦權壓覆補償評估報告書》,該報告書表明:1.評估基準日為2014年12月31日,2.評估范圍為案涉勘查面積2.43km2,其中壓覆的礦權面積為0.39km2,扣除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重復壓覆部分后,預選線路壓覆礦權面積為0.30km2,占礦權面積(2.43km2)的12.35%,3.案涉探礦權自2012年5月至評估基準日的勘查投入評估價為248.67萬元運用(成本效用法),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案涉探礦權補償:(1600.15+248.67)×12.35%=228.25萬元。據此,銅陵供電公司與金宜礦業(yè)于2017年4月12日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及時清結。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不容侵犯,金宜礦業(yè)經受讓取得石莊銅礦探礦權,并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其擁有在核準區(qū)塊范圍內的探礦權,該探礦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有:一、本案是非法侵權糾紛還是礦產壓覆補償糾紛;二、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部分壓覆礦權是否導致探礦權滅失;三、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與寧浙特高壓工程重復壓面積應如何處理;四、被壓覆礦業(yè)權的損失應如何確定。
      一、本案是違法侵權還是礦產壓覆補償糾紛。案涉壓覆礦產資源事實的發(fā)生系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所致,該建設工程從立項、設計、建設等各階段均取得了國家發(fā)改委、原原國土資源部以及安徽省政府等職能部門的批文,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壓礦行為。交控集團未依規(guī)程告知礦權人并辦理壓覆補償事宜,系其工作不夠認真嚴謹所致,并不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訴前,當事雙方曾就壓覆礦權造成損失的多少存在爭議而無法達成補償協(xié)議,故本案實質上為對探礦權壓覆的補償糾紛,其財產補償責任應以物權法調整確定,而非侵權責任糾紛。
      二、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部分壓覆礦權是否導致探礦權滅失。
      金宜礦業(yè)主張: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壓覆案涉探礦權面積0.54km2,占現(xiàn)有核準面積的三分之一,且業(yè)已探明332+333類工業(yè)礦石儲量30.56萬噸。根據2009年8月12日《安徽省銅鉛鋅礦采選行業(yè)準入條件》規(guī)定,要求新建銅礦采礦項目最低生產建設規(guī)模不低于30萬噸,金宜礦業(yè)具備探礦轉采礦條件,而2018年3月2日下發(fā)的《安徽省鐵礦等十四個礦種采選行業(yè)準入標準》規(guī)定,新建銅礦采礦項目最低生產建設規(guī)模不低于100萬噸。正是由于交控集團長期未告知案涉工程項目壓覆案涉礦區(qū)的事實,金宜礦業(yè)才選擇向具有找礦前景的方位繼續(xù)勘查,以致對早已探明的銅礦資源徹底喪失采礦機會,所有買受礦權款和地質勘探投資全部化為損失。審理法院認為,1.金宜礦業(yè)石莊銅礦的探礦權被部分壓覆,并不影響其對未被壓覆部分探礦權的正常行使,事實上近至2019年2月,金宜礦業(yè)仍在進行野外勘查活動,況且金宜礦業(yè)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建設項目壓覆了整個勘查范圍的核心區(qū)域,以致喪失探礦權。2.雖然案涉查區(qū)業(yè)已探明的礦石儲量30.56萬噸已經銅陵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備案,但無證據證明在案涉工程壓覆范圍內。3.八一二地質隊早在2017年4月向金宜礦業(yè)提交《評查工作總結》稱:初步估算獲得:333+334類銅礦石量40余萬噸,但金宜礦業(yè)亦未予評審備案并申請采礦許可。4.金宜礦業(yè)對案涉探礦區(qū)域進行長期持續(xù)的勘查活動,根據商業(yè)習慣,一旦發(fā)現(xiàn)礦體,具有開采價值,當會及時申請開采。故金宜礦業(yè)主張案涉建設項目部分壓覆探礦權,交控集團未依相關規(guī)定告知礦權人,導致案涉探礦權永久無法勘探和開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與寧浙特高壓工程重復壓面積應如何處理。
      在案證據顯示,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壓覆案涉探礦權面積為0.54km2,占礦權面積(3.28km2)的16.46%。安建資產評估公司就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案涉礦權所作的《壓覆補償評估報告書》載明:壓覆礦權面積0.30km2,實際占礦權面積(2.43km2)的12.35%。據此,交控集團認為前述兩工程的重復壓覆面積為0.09km2。該面積金宜礦業(yè)既已在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補償中予以放棄,則不應由案涉工程予以補償,應從案涉工程壓覆礦權面積0.54km2中予以扣減。審理法院認為:金宜礦業(yè)與銅陵供電公司達成探礦權壓覆補償協(xié)議時,在知曉寧浙特高壓工程實際壓覆礦區(qū)面積0.39km2的情況下,同意按0.30km2的壓覆面積受償,導致與案涉工程重復壓覆的0.09km2礦區(qū)面積的補償責任由交控集團一方承擔,有失公允。但交控集團要求將0.09km2從案涉工程壓覆面積0.54km2中全部扣除,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本著客觀公平的原則,審理法院酌定減半扣除,即案涉工程壓覆案涉礦區(qū)面積為0.495km2(0.54-0.09/2),占礦權面積(3.28km2)的15.09%。
      四、被壓覆礦業(yè)權的損失應如何確定的問題
      金宜礦業(yè)訴請交控集團賠償案涉探礦權的直接損失19182866.15元、訴前利息3357001.58元和訴后利息。其中購買探礦權礦價款1600.15萬元,勘查投入3181366.15元。交控集團認為金宜礦業(yè)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且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不能認定金宜礦業(yè)訴請的購買探礦權價款和勘查投資。
      1.對于受讓探礦權價款。在案證據有《探礦權轉讓協(xié)議》;探礦權出讓人陋室公司出具的收據、銀行承兌匯票,省地調院、省礦產評審中心就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礦產資源的評估報告和評審意見書(涉及本案同一探礦權);安建資產評估公司《關于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石莊銅礦探礦權壓覆補償評估報告書》;該評估機構及評估師承諾:評估選用的數(shù)據,資料可靠,資產評估價值公正、準確;銅陵供電公司與金宜礦業(yè)達成的礦權壓覆補償協(xié)議,以上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證明金宜礦業(yè)受讓石莊銅礦探礦權的價款為1600.15萬元。至于交控集團提舉金宜礦業(yè)受讓的探礦權在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的報備價款為50萬元,出讓人開具收款收據,而非正式發(fā)票,可以認為是商業(yè)投機行為,在交控集團沒有提出其他有力的反證情況下,不足以據此否定案涉探礦權的轉讓價格為1600.15萬元。
      2.對于地質勘查投入。2012年10月12日,八一五地質隊出具了證明,證明金宜礦業(yè)于2012年補充開展勘探工作,累計投入資金91.25萬元,且與省礦產評審中心就寧浙特高壓工程壓覆礦產資源評審意見書中確認勘查投入相一致;2014年8月12日,金宜礦業(yè)與八一二地質隊簽訂《勘查合同書》,2015年4月12日,八一二地質隊向金宜礦業(yè)提交《評查工作總結》,金宜礦業(yè)依約向八一二地質隊支付100萬元地勘費用,八一二地質隊亦開具了相應金額的稅票;2015年3月7日,金宜礦業(yè)與銅陵市眾安鉆探公司簽訂案涉探礦權的《鉆探施工合同》并附《勘查經費預算表》,約定實行單孔結算。銅陵眾安鉆探公司分別于2015年7月15日,11月20日,2016年2月3日出具三張收據,合計金額為1268866.15元。以上金宜礦業(yè)累計投入勘查經費3181366.15元,審理法院予以認定。雖然交控集團提供了2012至2018年度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年度報告》,以證明金宜礦業(yè)就案涉探礦權在年檢登記時報備的勘查投入總計是203.93萬元,但并無其他證據印證。實踐中,客觀存在當事人因種種原因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備的數(shù)據與實際不符的情形。金宜礦業(yè)提供的有關勘探投入各項證據內容具體明確,能夠相互印證,且與歷次案涉查區(qū)的《勘查工作總結》中反映的勘查過程以及工作量相符,故其證明效力更高,故對于交控集團提供的該組證據不予采信。至于交控集團稱前述勘查投入中以證明和收據作為證據,未提供正式發(fā)票,不符合會計財務規(guī)范不能認定的辯解,審理法院認為,該組證據雖欠規(guī)范,但因時間較久且能與其他勘查活動的合同、總結及工作量等相互印證,在交控集團未提供足夠反證的前提下,可以認定金宜礦業(yè)勘查投入的真實性,故對交控集團的辯解不予采信。
      3.對于利息的損失。因池州大橋及連接線工程實際壓覆案涉礦區(qū),作為建設單位的交控集團長時間未依原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guī)定和原省國土廳批復案涉工程辦理壓覆補償?shù)挠嘘P要求,落實告知和補償事宜。以致礦權人未到原省國土廳辦理相應的礦區(qū)范圍變更手續(xù),進而影響了金宜礦業(yè)就案涉探礦權正常的勘查面積的縮減。2016年5月4日,交控集團將壓覆案涉探礦權的相關函件送達金宜礦業(yè)后,金宜礦業(yè)于2016年9月26日始即向交控集團主張?zhí)降V權壓覆賠償權利,后因壓覆礦權損失的額度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協(xié)商未果。故此,金宜礦業(yè)主張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相應損失的利息的標準較為合理,應予支持,但據此支付利息的基數(shù)應為壓覆案涉探礦權所分擔部分的勘查投資。
      綜上所述,本案系一起物權保護糾紛,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金宜礦業(yè)依法取得石莊銅礦探礦權核準勘查范圍的用益物權依法應予保護,交控集團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池州大橋部分壓覆金宜礦業(yè)的探礦權,依法應予以補償。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業(yè)權礦產資源的,補償?shù)姆秶瓌t上包括:1.礦業(yè)權人被壓覆資源儲量在當前市場條件下所應繳的價款(無償取得的除外);2.所壓覆的礦產資源分擔勘查投資,已建的開采設施投入和搬遷相應設施等直接損失。結合本案事實,交控集團應當補償金宜礦業(yè)壓覆礦權面積所分擔部分的勘查投資及相應的利息損失。即補償(1600.15萬元+318.136615萬元)×15.09%=289.47萬元,并從2016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樅陽縣金宜礦業(yè)有限公司補償款289.47萬元,并從2016年9月26日起以289.47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