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管理機關對探礦權的年度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2021-08-05 22:07:24
根據(jù)《礦產(chǎn)資源勘査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guī)定,“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調勘査投人、勘査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査”。勘查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探礦權年度檢查是各級礦業(yè)權管理機關管理探礦權的重要手段之一。登記管理機關對探礦權的年度檢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是否持有合法的勘許可證;是否按照勘査設計和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施工;有無占地盤“圈而不探”或持勘査許可證采礦、超越批準的勘區(qū)塊范圍進行勘査工作、非法轉讓探礦權、以承包方式轉讓探礦權等行為;是否有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是否有不按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價款;是否有未完成最低勘査投,是否按時提交開工報告等有關情況。對探礦權人不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履行勘查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或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